2009年,陈某在被告福鼎某银行办卡,并陆续存入款项,账户累计本金与利息共计13万余元。在陈某去世后,陈某的母亲及儿子前往该银行要求取款,却遭拒绝。
原告认为银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,遂诉至福鼎法院,要求该银行支付存款本息13万余元。银行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、继承份额不明确,存款支付给谁不明确,且无法确定陈某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或遗漏继承人,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拒绝支付。
存款人死亡后,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,主张继承储蓄存款本息。金融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取款障碍,以“继承人范围不明确”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,若主张存在其他继承人,需承担举证责任。